注意事项
1、申领失业金前,必须先暂停参加失业保险和以单位名义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暂停失业保险后60天内申领有效;
3、原单位失业保险有欠费的,需缴清欠费后才能享受失业金;
4、主动离职者本次不能享受失业金,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时,提供本次的缴费登记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合并计算;
5、外地转入的领取失业金资料必须用档案袋加封,本人不能私自拆封;
6、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将视为再就业,停止发放失业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领取失业金期间,每月10-12日(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持《失业保险金发放登记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所,办理签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超过60天不签到报告再就业情况的,停止发放失业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就业局缴纳,失业金领取结束后及时到医保局续保(一般提前1月停交医保)。
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