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医保缴费(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其中在重庆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退休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对不愿补缴的,也可选择按照重庆市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可以作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时段
以下时段可作为:
1、在重庆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随单位参加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重庆市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的简介
医保就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