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二)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镇人民政府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三、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四、村社区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五、镇政府审核
群众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区民政局审批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一)发放低保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二)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