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重庆市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了,只要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保,就自动参与了生育保险,因此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正常享有所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重庆产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
2、男职工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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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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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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